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办法(试行)
| 招商动态 |2016-05-09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工作,改善投资环境,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巩固招商引资成果,创建环境最优,服务最佳的投资热土,促进我州社会经济和谐快速发展,根据省州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商,是指前来我州进行项目考察的外来投资者,黔东南籍在外进行经营活动的成功人士、企业家和已投资落户在我州的所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主管部门,是指客商具体考察的项目按照其产业类别涉及的部门。
三、服务机制
第五条 实行统一接待,归口对接制。
(一)针对“请进来”的客商,由投资促进部门统一接待,包括接待方案、客商考察、领导会见会谈以及客商接送、考察期间食宿安排等服务事项。
(二)根据客商考察项目的产业类别,由主管部门归口对接,包括考察期间的项目对接、洽谈、推介等一系列的服务事项。
第六条 实行项目洽谈跟进服务制。
(一)项目考察后,对有投资意向或已进入接洽状态的招商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跟进服务,进一步洽谈,并向投资促进部门提供投资方的详细资料和洽谈进展情况。
(二)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重大事项,需报告分管州、县领导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汇报、落实,并将推进情况及时通报州县投资促进部门。
第七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制。
投资促进部门设立代办服务中心,明确专职代办员,专门为客商提供咨询、代办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期的审批事项,全程提供代办服务。
第八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全程跟踪服务制。
项目落地建设后,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投产及达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遇到需要各审批部门协调处理的,由投资促进部门按程序召集研究解决,并形成协调纪要。重大问题由投资促进部门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第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相关事项限时办结制。
(一)凡是资料齐全的招商引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完审批手续。
(二)对客商以书面、口头或形式反映在项目申报或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或答复,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由投资促进部门收集处理情况,进一步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三)对客商以书面、口头或方式咨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经济协作服务事项时,有关部门要当场或当日予以答复办结。
第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优质服务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商引资企业随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随意收缴、扣押、吊销营业执照。有特殊情形需要检查的,必须与企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商和企业索要任何好处,不准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三)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客商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于干扰、阻挠、破坏投资建设的人和事,必须依法依纪处理,为客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法制环境和创业环境。
(四)对在新规划区和产业示范园区内的新建企业,项目合作单位要负责提供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和电信等基础设施服务,也可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搞好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首问责任制。
(一)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接待客商,提供公共服务时,实行首问责任制。客商到机关办事或打咨询、举报、投诉、查询有关事宜时,所接待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和义务。
(二)投资促进部门是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部门,在接待洽谈、委托办理、协调服务、利益保障等方面,承担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客商提供全方位代办服务的职责。
(三)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安商、稳商”水平,以良好的公仆形象和精神风貌对待客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挂帮联系制。
由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收集、梳理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年度层层建立州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挂帮联系项目名单。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在引进、落地、建设、投产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挂帮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督查机制。
(一)建立健全改善投资环境的督查机制。由第四纪工委牵头,不定期对改善投资环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评价各级各部门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健全改善投资环境的投诉惩戒机制。各级政府要在监察机关设立投诉专岗并公布投诉,负责受理各类影响投资环境行为的投诉。凡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三)由州第四纪工委、州投促局牵头,每半年开展一次不作为项目评选工作。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影响项目推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对严重损害投资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保障机制。
各县市全面开展“投资绿卡通”活动,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有力的保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客商享受与企业所在辖区内的居民同等待遇。
(一)客商在户口、购房、建房、子女入学入托、就医等方面享有与企业所在辖区的居民同等待遇。
(二)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需要在该辖区内入托就学的,由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配偶是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确需调入该辖区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需在该辖区落户并符合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建立招商信息共享联动平台。
建立州县“走出去、请进来”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由州投促局牵头,各县市及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联动招商。州投促局要明确专人定期维护好招商共享平台,动态更新客商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最新招商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州领导拜会企业重要客商平台。
各县市、州各产业招商部门走出去开展招商活动和邀请客商来州考察,需州领导前往拜会和会见重要客商的,由各牵头招商单位做好前期对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统一由州投促局制定州领导拜会会见重要客商的具体方案,按程序送审和安排。
五、招商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招商经费由各级政府年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客商接待经费由投资促进部门按规定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支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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